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,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,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。
而且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,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,引诱、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,骗取财物,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。
曾某涉嫌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现经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,家属在委托辩护律师后,辩护人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嫌疑人,并查阅了案卷,认为嫌疑人的行为很有可能不构成犯罪,辩护人将依法为嫌疑人做无罪辩护。